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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详细

 《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定义: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区别:(1)发布信息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形式发布;(2)选择范围不同。公开招标方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知道投标者数量。【详细】
下调预算规避公开招标不可行
下调预算规避公开招标不可行
集采应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
集采应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
火眼金睛阻止规避公开招标行为
火眼金睛阻止规避公开招标行为
公开招标成效如何提高
公开招标成效如何提高
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应做好预案
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应做好预案
一次两度评审的公开招标
一次两度评审的公开招标
混和采购方式减弱公开招标优势
混和采购方式减弱公开招标优势
GPA协议:公开招标可以谈判
GPA协议:公开招标可以谈判
《政府采购法》邀请招标定义: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不等于“简单化”招标:根据财政部第十八号令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投标人,其中“随机”大有学问。正如财政厅工作人员所说“邀请招标并不是将公开招标简单化,它的程序比公开招标更规范、更复杂,实际上就是不鼓励大家过多地使用邀请招标采购。”【详细】
邀请招标受冷落 众说纷纭理不同
邀请招标受冷落 众说纷纭理不同
打分选取邀请对象不可取
打分选取邀请对象不可取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岂能搞排名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岂能搞排名
邀请招标发公告资格预审都需要
邀请招标发公告资格预审都需要
邀请招标得失谈
邀请招标得失谈
邀请招标须“三提防”
邀请招标须“三提防”
供应商的邀请也讲原则
供应商的邀请也讲原则
邀请招标方式需完善
邀请招标方式需完善
《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定义: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竞争性谈判谈几轮:竞争性谈判作为一种重要的政府采购方式,通过在谈判小组和供应商之间形成互动,既能较好地体现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也为供应商提供较为充分的展示空间,从而达到优化技术方案和控制采购成本的目的。在部分政府采购制度成熟的国家,竞争性谈判已逐步取代公开招标成为政府采购首选方式。【详细】
竞争性谈判不适用综合评分法
竞争性谈判不适用综合评分法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有讲究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有讲究
参与竞争性谈判须过初审
参与竞争性谈判须过初审
竞争性谈判制胜有妙招
竞争性谈判制胜有妙招
“溺爱”竞争性谈判为哪般
“溺爱”竞争性谈判为哪般
竞争性谈判是“双刃剑”
竞争性谈判是“双刃剑”
竞争性谈判不能随意谈
竞争性谈判不能随意谈
竞争性谈判要不要唱标
竞争性谈判要不要唱标
竞争性谈判也应规定报价时间
竞争性谈判也应规定报价时间
· 把握四大节点 规范竞争性谈判
· 九步骤避开竞争性谈判“陷阱”
· 竞争性谈判低价未成交引发投诉
· 竞争性谈判使用综合评分法违法
· 以“非招标方式”定义竞争性谈判有待商榷
· 三招用好竞争性谈判
· 书面记录解决竞争性谈判大问题
· 竞争性谈判主体应具备合法资格
· 竞争性谈判小组预备会必不可少
·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应多样化
· 一起竞争性谈判采购失败后思考
· 竞争性谈判程序“实践论”
· 竞争性谈判性价比最高也不成交
· 竞争性谈判要不要有开标环节
· 竞争性谈判不“谈”怎能“判”
· 定点岂能通过竞争性谈判实现
《政府采购法》单一来源采购定义: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只有一家响应 未必能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是必须转变采购方式;只有一家供应商前来投标也不是必须转成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继续采购。当然,根据法律,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可以转成其他采购方式继续采购,但这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符合法律规定;二是采购人提出申请,而不是供应商提出要求。【详细】
美国一起单一来源采购纠纷
美国一起单一来源采购纠纷
走出误区规范操作单一来源采购
走出误区规范操作单一来源采购
其他供应商质疑应予受理
其他供应商质疑应予受理
能否单一来源采购 公示来求证
能否单一来源采购 公示来求证
给单一来源采购360度立规矩
给单一来源采购360度立规矩
10%:单一来源采购警戒线
10%:单一来源采购警戒线
单一来源采购≠无竞争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无竞争采购
谁在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谁在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询价定义: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询价采购不能仅以低价论英雄
询价采购不能仅以低价论英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宗旨不仅仅是要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还要规范采购行为、保障所有采购当事人权益等,因此,如果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仅仅将追求价格最低作为采购的目标,明显就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不能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的法定宗旨。【详细】
谨防询价成指定品牌的突破口
谨防询价成指定品牌的突破口
有规范 询价采购简约不简单
有规范 询价采购简约不简单
询价采购方式的弊端及对策
询价采购方式的弊端及对策
询价采购的设想
询价采购的设想
询价小组怎么变成了双数
询价小组怎么变成了双数
询价采购也得按既定时间进行
询价采购也得按既定时间进行
询价采购应设“报价”保证金
询价采购应设“报价”保证金
询价采购一次报价需提醒
询价采购一次报价需提醒
询价采购应“最低价成交”
询价采购应“最低价成交”
· 把“三关”做好询价采购
· 明确适用范围依法使用询价采购
· 亚行招投标询价采购程序:国际、国内分别进行
· 工程询价如何确定成交价
· 询价采购也要科学设置评判标准
· 询价采购至少需3个合格报价吗
· 小额工程项目可“询价”采购
· 询价采购需当事人共同参与
· 询价小组最好至少5人组成
· 询价采购毋简化成“电话采购”
· 询价范围究竟要多大
· 询价采购不是逛超市
· 莫把“询价”当“自行”
· 询价采购有“四难”
· 询价采购  资格后审违法吗
· “标准”模糊 “询价”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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